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⊙ 病友權利
01. 本院所有病友一律平等,不因您的宗教、種族、性別、年齡、社經地位等有任何差別待遇。
02. 本院人員均須佩戴識別證,您可拒絕未符合者所提供之醫療服務。
03. 本院提供安全的醫療環境,使您接受專業平等服務。同時重視個人隱私。
04. 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,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、要求說明並做決定。
05. 秉持「病患為中心」的原則,本院醫師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、檢驗、檢查相關資訊、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。且您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醫生的建議,但若您拒絕接受醫生的建議,應清楚明瞭您決定的後果,亦應對自己的決定負責。
06. 若您的病情需要接受侵入性醫療行為,本院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。簽具前,醫師會先說明原因或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,您或親屬同意後才會為您進行治療及處置。若情況緊急為救病人性命,依醫療法得先為病人進行手術或侵入性醫療處置。
07.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,您有不接受(或不予急救)心肺復甦術(DNR)之權利,您或家屬可依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簽立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、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、「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」,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,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,不實施積極性的治療或急救,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、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。
08. 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「器官捐贈同意書」,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,並可讓家屬充分了解病人之意願。
09. 本院對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秘密,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。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,請告知本院。
10. 您有權知道藥物的名稱、劑量、服法、效用及可能產生的副作用。
11. 您有權要求醫護人員提供疾病照護、用藥、飲食或生活等之衛教。
12. 您有權知道有關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。
13. 本院應您的家屬之要求,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,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,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、或您的主治醫師,以利本院處理。
14. 您如需個人各項檢查報告影本、診斷證明、病歷摘要等資料,可依住院須知之規範提出申請。
15. 本院人員不得接受病患及家屬之金錢、禮品、有價證券之贈予。
16. 若您對本院有任何建議,可向本院醫管室申訴,或填寫顧客意見單。本院申訴專線電話:(089)322833轉201。醫管室信箱a00024@st-mary.org.tw。
17. 若您於就醫過程中,有任何病人安全之意見或問題,可填寫「病人安全反應及建議單」,以利本院列管處理及改善。
⊙ 病友義務
01. 來院就醫請出示健保IC卡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,不可借用他人身份或 健保卡就醫,否則應負法律責任。
02. 請您和家屬主動向醫護人員提供個人的健康狀況、過去病史、藥物過敏史、旅遊史、目前是否罹患傳染性疾病等資訊以供醫療照護評估。
03. 在醫療照護過程中,如您有任何疑問務必告知並要求說明,希望您在決定前了解拒絕或接受治療後可能構成的危險或損害,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。
04. 您需遵從醫師之建議及醫院相關規定,進行您同意的治療程序及相關醫囑。
05. 請尊重醫療專業,請勿要求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。
06. 病人需支付屬於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。
07. 病人請增進自身健康並珍惜醫療資源,經醫師評估後,醫師建議可辦理轉床、轉院或出院,應依醫囑辦理。
08. 病人應尊重醫護人員之專業及其他病人的權利。
09. 住院或診療過程中,請您與您的同伴或訪客,尊重他人權益並避免擾人的行為,協助醫院保護您與其他病人的隱私。
10. 病人負有保管個人財物之義務。
11. 未經醫師同意,不得於住院期間服用醫師處方以外之藥物。
12. 若暫時離開病房時,需主動告知主要照護之護理人員並獲得允許。
13. 住院期間若需請假離開醫院,請主動告知主要照護之護理人員,並獲得醫師允許,遵守醫院請假規範相關事宜。
14. 關於出院手續,請等候病房護理站人員通知後,至一樓出院櫃檯繳費並領取健保IC卡,再到藥局領出院後用藥、即完成出院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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